本補充條款作為《城瑋汽車租賃合同》的特別約定,與《城瑋汽車租賃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術語解釋: 租賃期:分時租、日租、月租、年租。自車輛離場時起至車輛還回時止,每60分鐘為一個時租,超過30分鐘按一個小時租計算;每24小時為一個日租,超過4小時不足8小時按半個日租計算,超過8小時按一個日租計算;每30天為一個月租;每十二個月為一個年租。
會員:城瑋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會員按會員協議享受出租方提供的優惠服務。
特定客戶:以書面形式(合同或協議)與南寧城瑋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簽署有特別約定的企、事業單位,機關社團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特定客戶在租賃期內享有雙方約定的優惠條件。
第一條、出租方權力和義務
1、提供本市行政區內24小時的無償搶修救援服務。非出租方責任引起的搶修救援,承租方應負擔相應費用。
2、出租方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不低于人民幣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
3、根據承租方需要有償配備司機服務或有關車輛其它服務,有權收取相應服務費。
4、提供經年檢合格且保養達標的租賃車輛。
第二條、承租方權力和義務
1、駕駛本公司車輛的駕駛員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簽發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本合同注明的駕駛員變更時,必須文字通知出租方;非本合同上注明駕駛員無權駕駛出租方車輛,因此產生任何不利于出租方的后果由承租方負責。
2、在本市行駛的租賃車輛,因故障需要維修或發生交通保險事故時,必須在出租方指定的維修站修理。
3、經出租方同意駛出本市的租賃車輛,駛出期間因故障需要維修,必須到所租車輛的生產廠家認定的特約維修站或由出租方指定的維修站修理;修理前由維修站出具故障原因說明書,修理預算費用明細單,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維修;維修費用由承租方先期墊付,然后持正式修理發票及費用明細單等有效單據到出租方報銷。
4、經出租方同意駛出本市的租賃車輛,駛出期間當發生交通保險事故時,必須到出租方指定的維修站修理;事故處理過程中發生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費用,出租方外埠驗收事故車輛發生的差旅費用,均由承租方負擔。
5、非合理使用造成車輛故障或損壞,出租方不免費提供替換車,且車輛修理費和修理期間的租金由承租方承擔。
6、因承租方原因導致超過規定保養公里數1000公里以上,出租方有權自超出應保養公里時起以每公里1元收取拖保費。
7、承租方遺失牌照或有關證件,承擔補辦期間的車輛租金、補辦手續費,直至車輛能正常行駛時止,并交納服務費100元。
8、租賃車輛限在南寧市區域內使用;駛出本市前,需得到出租方同意(電話或傳真),并由出租方檢修車輛。否則,一切損失自負。
第三條、保證金、租金、交通違法待查金及付款方式
1、合同簽訂時承租方要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同時預付租金(租期不足一個月的按合同所列金額支付,租期為一個月以上的須支付不低于一個月的租金);中期或長期租賃,每次須提前三日預付下一個租賃期的租金。
2、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終止之日前三天通知出租方,以便出租方將保證金及時歸還承租方;但承租方給出租方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時,出租方有權從承租方的保證金中扣除。
3、合同簽訂時承租方(含會員)要交納1000至2000元的交通違法待查金。從合同終止時計算的30個工作日后,所租車輛無交通違法或有交通違法及時自行處理的,出租方將待查金全款退還承租方。承租方有交通違法且拒不接受處理的,出租方除按交管部門規定扣除相應的罰款金額外,駕駛員扣分按每一分150元標準從交通違法待查金中扣除,余款退還承租方,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補交。
4、承租方不能出具領取保證金或交通違法待查金的憑證時,單位承租的需有加蓋財務章或公章的單位證明,個人承租的須本人到場并簽字方可領取保證金。
第四條、意外風險(保險條款及交通事故處理)
1、出租方為租賃車輛所投保險包括:車輛損失險、車輛盜搶險、第三者責任險。根據新交通法,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賠付時在應賠范圍內按責任實行比例賠付:承租方全部責任賠付80%、承租方主要責任賠付85%、承租方與對方同等責任賠付90%、承租方次要責任賠付95%,我公司執行上述理賠辦法。保險公司相應不予理賠部分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2、承租方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向交通管理部門報案,保護現場,并在12小時內向出租方通報,事故處理結束后將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資料在7日內送交出租方,出租方據此辦理保險索賠事宜。出租方逾期通報、逾期提供交通管理部門證明或由于承租方原因而致出租方喪失向保險公司索賠權力的,承租方承擔因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3、出租方不負責因租賃車輛故障或交通事故給承租方造成的保險賠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濟損失。
4、發生交通事故,承租方須先期墊付由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費用。
5、因交通事故造成租賃車輛停駛、修理的,停駛、修理期間的租金由承租方支付。
6、租賃期內發生租賃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方應負擔租賃車輛滅失之日起不低于三個月的租賃車輛租金。
7、未滿一年駕齡者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及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其全部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第五條、出租方違約責任
1、有關租賃車輛的搶修救援,以在租賃合同簽定時出租方向承租方作出的承諾為準。
2、為合理使用租賃車輛時發生故障且不能及時修復的承租方無償提供替換車輛(不保證同原租車型及性能一致,下同)或給予修車期間租金減免或順延用車時間。
第六條、承租方違約責任
1、承擔因承租方過錯導致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和逾期車輛年檢的損失。
2、承租方承擔非出租方原因導致租賃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承租方負責與第三方協商解除對租賃車輛的扣押,并承擔租賃車輛被扣押期間的租金及車輛損失。
3、承租方駕駛租賃車輛不得超過合同約定的限駛公里數和還車時間,否則按合同約定支付超駛費和超時費(計收標準以汽車租賃登記表雙方約定為準)。
4、發生《南寧市汽車租賃合同》中第八條3款及利用租賃車輛進行經營或宣傳的情況下,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車輛,已收取款項不予退回,并有權追究給出租方造成損失的承租方責任。
5、承租方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租車費用(租金、各項違約金或應付賠償金),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車輛,已收取款項不予退回,并有權追究給出租方造成損失的承租方責任。
第七條、擔保期限
承租方在該合同未終止前,擔保方必須承擔承租方由此產生的相關的一切法律責任。
*本條款已在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本補充條款附在“汽車租賃登記表”背面,承租方及擔保方在“汽車租賃登記表”簽字的同時,即認為閱讀并遵守本補充條款。